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則以交易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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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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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客戶 |
1、交割意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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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續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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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手續費表 |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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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 |
4、交割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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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授權委托書 |
5、交割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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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
6、開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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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手續,已有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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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保稅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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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10噸(1手)。
交割月限倉 :2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交易所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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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
買方客戶 |
賣方客戶 |
臨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
收市前提交倉單 |
第一日交割日 |
扣交割手續費 |
①扣交割手續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
第二日交割日 |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日交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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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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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號膠交割貨款幣種為人民幣。境內買方客戶只能支付人民幣;境外買方客戶可以支付人民幣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貨公司根據監管規則換匯成人民幣支付給對方。
2、賣方客戶收取的貨款幣種,境內客戶為人民幣;境外客戶可以選擇收取人民幣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貨公司根據監管規則換匯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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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能源中心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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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號膠交割結算時的發票開具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能源中心規定發票。
能源中心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向賣方期貨公司收取發票。期貨公司接受委托結算的,買方期貨公司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票;賣方期貨公司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發票。
賣方期貨公司應當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將發票交至能源中心。遲交發票3至1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票的,視為不交發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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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定
交割品牌:
交割20號膠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品。
具體名單參見能源中心網站:http://www.ine.cn/bourseService/delivery/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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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規定:
1.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不得經干攪工藝制得,質量應當符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號膠質量標準。
20號膠質量標準項目 |
限度 |
檢驗方法 |
留在45μm篩上的雜質(質量分數)/%,最大值 |
0.16 |
GB/T 8086 |
灰分(質量分數)/%,最大值 |
1.0 |
GB/T 4498.1 |
氮含量(質量分數)/%,最大值 |
0.6 |
GB/T 8088 |
揮發分(質量分數)/%,最大值 |
0.8 |
GB/T 24131.1 |
塑性初值(P0),最小值 |
30 |
GB/T 3510 |
塑性保持率(PRI),最小值 |
40 |
GB/T 3517 |
2.組成每一標準倉單的20號膠,應當是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冊商品,并附有相應的質量證明。
3.組成每一標準倉單的20號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工廠)生產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裝規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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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包裝與堆放:
20號膠每個膠塊凈重35kg。膠塊用聚乙烯薄膜包裹,聚乙烯薄膜厚度為30-65μm,維卡耐熱度小于95攝氏度。
每托20號膠膠包由36個膠塊組成,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該托盤可以用于貨架存取和堆碼。每托膠包外應當標志注明標準橡膠級別代號、凈重、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工廠代碼、生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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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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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規定:
1、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貨主應將生產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檢驗實驗室資質證明(含翻譯件)及其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交由指定交割倉庫保管;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保管上述單據,并在對應貨物進口報關時向貨主提供;貨主完成對應貨物進口報關后,應當將上述單據交還指定交割倉庫,如其貨物系最后一批,則上述單據按要求提交海關。
2、入庫20號膠應當干燥、清潔。如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發現有外包裝嚴重破損或膠塊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霉變、夾生、污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不得生成保稅標準倉單。3、組成每一保稅標準倉單的20號膠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30天。每一保稅標準倉單20號膠的最早生產日期為該保稅標準倉單的生產日期。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的有效期為自標識的生產月份起十二個月止。
4、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應當在生產日期起90天內入庫,超過90天入庫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稅標準倉單。
5、入庫生成標準倉單時的20號膠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有效,在庫商品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后,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交割。對在庫20號膠重新檢驗時,質量檢驗報告不合格的,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對其商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指定交割倉庫有責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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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重量檢驗:
入庫檢驗每個檢驗批次抽取的樣品總凈重不得超過±0.5%,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每塊膠塊凈重35千克,用聚乙烯薄膜包裹,測重的膠塊每塊在±3%范圍內的視為符合要求。
每一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名義重量10噸,交割結算時每一保稅標準倉單按照10.08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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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規定: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20號膠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時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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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指定經驗機構名稱 |
辦公地址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傳真 |
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 |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208號 |
趙波 |
13916691165 |
021-68544524 |
李晨 |
13331978879 |
上海中儲材料檢驗有限公司 |
上海市寶山區鐵山路489號 |
宋益華 |
021-36583611
13585515287
|
021-36583614 |
朱寶珠 |
021-36583602
13311671069
|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山東有限公司 |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85號 |
孫乃裕 |
13805325759 |
0532-8088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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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3、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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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3、發生交割違約后,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4、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后的20%作為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擔保責任終止。
7、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節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8、發生違約行為的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
9、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產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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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20號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20號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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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費
2、其他費用:
倉儲費(元/噸·天) |
入庫費(元/噸) |
出庫費(元/噸) |
1.5 |
30 |
30 |
檢驗費由各指定檢驗機構向20號膠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則以交易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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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續費表
2、交割手續費表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
4、交割授權委托書
4、交割授權委托書
5、交割貨款
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6、開票資料
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手續,已有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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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保稅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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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10噸(1手)。
交割月限倉 :2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交易所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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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臨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收市前提交倉單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續費
①扣交割手續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日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票
1、20號膠交割貨款幣種為人民幣。境內買方客戶只能支付人民幣;境外買方客戶可以支付人民幣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貨公司根據監管規則換匯成人民幣支付給對方。
2、賣方客戶收取的貨款幣種,境內客戶為人民幣;境外客戶可以選擇收取人民幣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貨公司根據監管規則換匯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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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能源中心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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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號膠交割結算時的發票開具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能源中心規定發票。
能源中心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向賣方期貨公司收取發票。期貨公司接受委托結算的,買方期貨公司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票;賣方期貨公司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發票。
賣方期貨公司應當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將發票交至能源中心。遲交發票3至1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票的,視為不交發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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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定
交割品牌:
交割20號膠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品。
具體名單參見能源中心網站:http://www.ine.cn/bourseService/delivery/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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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規定:
1.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不得經干攪工藝制得,質量應當符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號膠質量標準。
20號膠質量標準項目
限度
檢驗方法
留在45μm篩上的雜質(質量分數)/%,最大值
0.16
GB/T 8086
灰分(質量分數)/%,最大值
1.0
GB/T 4498.1
氮含量(質量分數)/%,最大值
0.6
GB/T 8088
揮發分(質量分數)/%,最大值
0.8
GB/T 24131.1
塑性初值(P0),最小值
30
GB/T 3510
塑性保持率(PRI),最小值
40
GB/T 3517
2.組成每一標準倉單的20號膠,應當是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冊商品,并附有相應的質量證明。
3.組成每一標準倉單的20號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工廠)生產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裝規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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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包裝與堆放:
20號膠每個膠塊凈重35kg。膠塊用聚乙烯薄膜包裹,聚乙烯薄膜厚度為30-65μm,維卡耐熱度小于95攝氏度。
每托20號膠膠包由36個膠塊組成,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該托盤可以用于貨架存取和堆碼。每托膠包外應當標志注明標準橡膠級別代號、凈重、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工廠代碼、生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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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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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規定:
1、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貨主應將生產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檢驗實驗室資質證明(含翻譯件)及其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交由指定交割倉庫保管;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保管上述單據,并在對應貨物進口報關時向貨主提供;貨主完成對應貨物進口報關后,應當將上述單據交還指定交割倉庫,如其貨物系最后一批,則上述單據按要求提交海關。
2、入庫20號膠應當干燥、清潔。如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發現有外包裝嚴重破損或膠塊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霉變、夾生、污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不得生成保稅標準倉單。3、組成每一保稅標準倉單的20號膠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30天。每一保稅標準倉單20號膠的最早生產日期為該保稅標準倉單的生產日期。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的有效期為自標識的生產月份起十二個月止。
4、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應當在生產日期起90天內入庫,超過90天入庫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稅標準倉單。
5、入庫生成標準倉單時的20號膠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有效,在庫商品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后,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交割。對在庫20號膠重新檢驗時,質量檢驗報告不合格的,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對其商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指定交割倉庫有責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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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重量檢驗:
入庫檢驗每個檢驗批次抽取的樣品總凈重不得超過±0.5%,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每塊膠塊凈重35千克,用聚乙烯薄膜包裹,測重的膠塊每塊在±3%范圍內的視為符合要求。
每一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名義重量10噸,交割結算時每一保稅標準倉單按照10.08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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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規定: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20號膠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時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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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指定經驗機構名稱
辦公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208號
趙波
13916691165
021-68544524
李晨
13331978879
021-36583611
13585515287021-36583602
13311671069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山東有限公司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85號
孫乃裕
13805325759
0532-80887830
?
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3、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
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3、發生交割違約后,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4、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后的20%作為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擔保責任終止。
7、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節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8、發生違約行為的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
9、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產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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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20號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20號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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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費
2、其他費用:
倉儲費(元/噸·天)
入庫費(元/噸)
出庫費(元/噸)
1.5
30
30
檢驗費由各指定檢驗機構向20號膠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